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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7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7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其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安排业务员发放宣传册、电话联系客户、登门走访等形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吸收存款。客户将存款通过德州分公司的POS机刷卡,将资金转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户,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钱再次分配,用于支付客户本金、利息、人员工资及其集团的经营等。至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46896元,其中未归还7606131元,涉及集资人13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苏某某、吴文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春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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