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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层**号,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4日,陕西恒润德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商务投资信息咨询(金融、证劵、期货、基金投资咨询等许可项目除外)。2014年4月21日,**公司住所变更为本市新城区公园南路36号信步闲庭4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成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2015年1月29日,**公司工商登记再次变更,被告人马某某不再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仍参与经营,至2016年6月29日离开公司。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韩某某、钱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经营**公司期间,该公司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摆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吸引群众到公司存款后再将吸收的资金外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通过对从钱某某处提取的集资合同及报案群众提供的集资合同等资料进行审计,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29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617700元;外借资金4018000元;另,根据集资群众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司共给报案群众返还本息702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新城法院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及各报案人陈述材料;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公司工商档案、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

5、同案钱某某、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6、新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7、鉴定意见书;

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参与经营**公司期间,该公司均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为主要活动,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侠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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