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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5日、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江岸区**路**号**江城*幢**层(7)商号注册成立武汉**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马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公司未取得从事银行金额机构业务活动资质情况下,向群众许以高额投资回报,**财富作为管理方,以**公司作为接受投资方,与某某等二十余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获得投资款人民币1,392,011.00。经审计,在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确信18名投资人的损失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331,28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报案登记表、审计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集资参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没有参与分赃、已部分退赃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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