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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经理,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小区**号,住洛阳市西工区**小区**栋**门**号。2014年4月20日,因打架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某(另案处理)是洛阳**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某以洛阳**矿产有限公司做铝矿石贸易、洛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生态园需要资金为名,以胡某某为借款方,月息2.5%左右,到期还本,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胡某某成立理财部,由尚某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管理,招收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为理财客户经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洛阳**集团有限公司理财部的客户经理,从2013年到2014年积极参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从中谋取高额利息提成。

经审计,马某某参与介绍群众理财涉及金额15124万元(含个人及亲属8864万元),涉及人数50人(含亲属5人),涉及合同份数194份(含亲属52份)。马某某支付理财群众的利息共计1049.45万元(含亲属644.4万元),抽取提成共计224.138万元(含亲属提成141.97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涉及未兑付理财客户人数28人,合同38份,未兑付金额1844.198万元。胡某某、尚某某通过各自的银行账户向马某某转款481.088万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属退还违法所得32万元,并愿意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予以处置,所得款项全部折抵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胡某某、尚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3)集资参与人证言;

(4)调查登记表、情况说明、借款合同、借据、承诺书、银行交易记录;

(5)审计报告、刑事判决书;

(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七册,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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