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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7********,满族,小学文化,原承德易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承德易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滦平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的经营、返利模式,并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高额返利,进而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马某某在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共向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38万元。2020年6月30日,马某某到滦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梅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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