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伙同李某某、任某某等人(均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及投资人17人,合同金额人民币128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18.7万元。被告人马某某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73630元。
被告人马某某已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缴。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退赔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国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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