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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利永金担保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利永金公司**期间,伙同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一公司)的**代表朱某某(已于2018年8月29日因另案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以高额的利息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并筹集社会群众投资款,与投资群众在利永金公司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合同(投资群众作为出钱方,利永公司作为担保方,天一公司作为用钱方),用于天一公司的“丹凤朝阳”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住宅楼等项目建设。被告人马某某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对外宣传并吸收群众投资款,按月向投资群众支付利息,朱某某将天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个人私章提供给被告人马某某用于同投资群众签订三方借款担保合同。经西安康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群众的报案材料及银行流水进行审计,目前该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9901410元,涉及群众3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工商资料、营业执照、账户流水、受害人投资明细表;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同案犯供述;

8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拾叁册、光盘叁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补正书各壹份;新增五名受害人投资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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