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 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成立,并开始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债权、理财项目并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并收取投资额。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担任**,负责管理哈尔滨分公司的全部业务,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从中获取提成款。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已报案投资人在北京**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人民币52,667,483.34元,返还利息人民币878,847.47元,返还本金人民币3,856,933.00元,尚欠金额人民币47,931,702.87元,投资254人次。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宣传材料、人员信息表、报案书、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103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前某某、任某某、许某某、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 重

20191012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