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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景泰县**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号,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因在网络交易平台投资期货亏损严重,为了挽回损失,马某某借助其担任景泰县**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的身份,以景泰县**有限公司用钱为由,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形式向其亲戚、同学、同事等不特定人员宣传集资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私自出具景泰县**有限公司借据、收据等凭证。以此手段马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十余人非法吸收存款325.09万元,全部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期货交易。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景泰县**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甘肃**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借款一千多万元。从2018年3月份开始,马某某利用其在景泰县**有限公司担任会计的便利条件,私自陆续挪用公司的100万元用于期货投资,2018年8月马某某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期货交易。

2019年7月马某某利用其在景泰县**有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公司资金11.4万元用于期货投资,后被公司法人彭某某发现,马某某向彭某某偿还4.56万元,还剩6.84万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优盘1个;2.书证:收款收据、照片、马某某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尚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钲云

检察官助理:郭小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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