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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57********,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黄冈市黄州**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号,住黄州**镇**村**组。因犯流氓罪,于1991年被黄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与黄州区陈策楼镇雨山寺村村民委员会签口头约定租赁该村耕地12.5亩,用于其开办的黄冈市黄州**厂囤积尾砂。2017年9月,马某某与村民雄宗末等人合伙,在该场地上大量囤积黄砂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2日,黄冈市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作出退还耕地、恢复土地原状、处以284774.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黄冈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对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进行鉴定,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为14.2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诺书、税收发票凭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马某甲、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4.关于违法占耕建设耕地破坏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报告、巡查报告等勘验笔录;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堆积黄砂及铁砂,造成该块土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公安机关暂扣马某某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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