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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2019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正定县**村集体土地17024.6平方米(合25.5369亩)上建厂房。经鉴定,该宗非法破坏的耕地,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能继续种植。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卷宗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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