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刑诉〔2019〕40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7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二次(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2019年8月29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正定县**村集体土地17024.6平方米(合25.5369亩)上建厂房。经鉴定,该宗非法破坏的耕地,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能继续种植。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卷宗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