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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5********,蒙古族,高中肄业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季,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在**乡**村**屯东,其养猪场周围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种植农作物至2019年。经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现场勘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53.39亩,经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地类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地块为天然牧草地。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到扎赉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申请函、地类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

    2.证人马某甲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草原法等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占山

检察官助理:玉光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乡**村**屯**号,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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