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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磐石市**镇****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在林业部门下达停耕还林告知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磐石市**镇**村**屯**院套,即**镇经营区2013年度林相图146林班28小班内的退耕还林地复耕,耕种农作物玉米,并喷洒农药,总种植面积为7564平方米(11.34亩),因人为种植玉米及喷洒农药,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现场勘验笔录、马某某现场指认种植玉米地块照片、马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磐石市林业局第1913861号停耕还林告知书、退耕还林告知书回执、林地使用协议书、建议收回林地通知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证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鉴定意见

磐石市林业局鉴定意见书:磐林技(刑)鉴字(2020)第0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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