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4********,汉族,高中肄业,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住西峡县**页岩砖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5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马某某与西峡县**镇**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西峡县**镇**村**组土地33.6亩集体土地,租赁期限15年。租赁土地后,马某某未经当地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设西峡县**页岩砖厂。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勘测: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34.063亩,地类为旱地30.809亩,采矿用地0.052亩,林地0.194亩,其他草地3.008亩,该宗地内建房、硬化地面及碾压,其行为造成30.809亩耕地、0.194亩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土地租赁合同、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材料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鉴定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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