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京东购物平台”购买了射钉枪零部件、击发弹300发及水泥钉若干,货到后,马某某自行组装为射钉枪。2019年底,马某某产生了将射钉枪改装成能够击发钢珠的枪支的想法,自行研究将射钉枪套筒末端磨出一个卡槽以便上膛,经过多次改装后,最终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能够击发钢珠的枪支。在公安部开展4.14专案第二次阶段性集中收网行动中,在马某某家车库内搜出改装的枪支一把、射钉弹(击发弹)490发、备用套筒一把、击针两枚、钢珠3600颗、皮筋弹弓一把及水泥钉412枚并依法扣押。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改制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射钉弹和钢珠不能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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