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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81********,土家族,高中肄业,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网购了一支射钉枪,后又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射钉枪托、瞄准镜等物品。同年3月,马某某在收到上述所物品后,便将其中的射钉枪拆卸后取出枪管,并使用工具在枪机中段打磨出一闭锁定位缺口,后又携带射钉枪底座部件与无缝钢管让钟某某帮忙焊接,焊接完毕后,马某某回家将焊接好钢管的枪机底座部件、射钉枪枪机、瞄准镜以及枪托等物品组装为一支完整的枪支,并成功击发。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民警于同日在重庆市黔江区**街道马某某家中扣押疑似枪支1支以及197发射钉弹。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提取、搜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3.渝公鉴(枪)[2019]518号枪支鉴定文书;

4.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孙远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电话1592363****)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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