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村委**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20年9月6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移送新蔡县公安局管辖。
本案系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新蔡县公安局管辖,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火柴枪并将该火柴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二、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发令枪并将该发令枪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等;
2、书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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