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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师,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刀茅巷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从王某甲(已判刑)处购得豹纹陆龟1只。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豹纹陆龟查获。经鉴定,该豹纹陆龟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的重点保护动物。

2.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从王某乙(另案处理)处购得球蟒1条。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将该球蟒查获。经鉴定,该球蟒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从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大紫胸鹦鹉1只。2019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某家中将该大紫胸鹦鹉查获。经鉴定,大紫胸鹦鹉系国家二级、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列明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8月5日,民警在杭州市下城区**路**打击乐教育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同日,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住处查获辐纹陆龟、太阳锥尾鹦鹉活体。经鉴定,上述动物均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豹纹陆龟、辐纹陆龟、球蟒、太阳锥尾鹦鹉、大紫胸鹦鹉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陶某某、白某某、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号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光盘、微信数据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18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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