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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村,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以2020年11月20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防野猪和打自养的鸡,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瞄准器等配件及20发射钉弹,改装成一支射钉枪,存放于其住四川省**镇**村家中至案发。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射钉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改装射钉枪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威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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