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租住何某某家位于昭阳区**小区**地块**栋**室房屋。201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房主何某某同意,擅自将**小区**地块**栋**室出租给陈某某。2020年1月14日陈某某离开昭通回福建老家。后马某某未取得陈某某同意,找开锁公司把**小区**地块**栋**室的门锁打开并将锁更换,进入该房屋居住。期间马某某叫其朋友沈某某将陈某某放在房屋内的两箱茅台酒和一瓶大瓶茅台酒拉走。2020年3月9日,陈某某回到**小区**地块**栋**室搬东西时发现两箱茅台酒和一瓶五六公斤的大茅台不见。两箱茅台酒未追回,大瓶茅台酒已追回。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