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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省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在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铅弹1000发及气枪组件若干。后在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后,当场查获崔某某卖予马某某的234发剩余铅弹及气枪组件等物。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买铅弹均被认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及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田

2019年12月3日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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