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省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在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铅弹1000发及气枪组件若干。后在公安机关抓获马某某后,当场查获崔某某卖予马某某的234发剩余铅弹及气枪组件等物。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买铅弹均被认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及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志田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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