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先后三次于黑龙江省林口县东街立交桥下赵某某处(另案处理)购买含有氟乙酸根离子成分的剧毒鼠药,在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集市等地出售。2018年7月19日,马某某在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集市其摊位处出售剧毒鼠药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疑似剧毒鼠药33支。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摊位扣押的鼠药含有氟乙酸根离子;经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检测,被扣押的33支鼠药重量共计320.76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经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鼠药三盒;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赔偿和解协议、检测报告等;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5.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辨认笔录、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地区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危险物质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吉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口县**镇**路**号;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鼠药三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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