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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宁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号楼**室,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公寓**房,现在**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8年11月7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2018年11月7日至9日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11月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号,现在深圳**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宁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为南昌**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南昌**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深圳**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宁某某的好处费。2014年1月9日收到宁某某19600元人民币,2014年3月14日收到宁某某535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4日收到宁某某83000元人民币,2015年2月13日收到宁某某78200元人民币,共计收取234300元人民币好处费。每次马某某都授意宁某某将好处费汇往其表姐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上,卡号为6228480128083******。2018年11月13日,马某某上缴234300元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专用账户。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和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返点好处费2343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被告人宁某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给予他人返点好处费2343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刚

20191023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公寓**房;被告人宁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花园**栋**号。

2.主要证据卷贰册及诉讼文书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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