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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集资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楼**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3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7月2日两次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其认识典当行的老板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投资银行贷款倒据业务赚取高额利息的事实,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并承诺保本付息。截止至2018年11月份,造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3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7.5185万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淑颖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毕文丽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4份。

4.案卷3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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