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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8********,汉族,高中文化,盖州市兆民大药房经营者,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兆民大药房,以15元每盒的价格向邢某某销售“每粒坚”保健品两盒,后公安机关在该药店内收缴“每粒坚”保健品八盒。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该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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