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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销售假药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其微信从温某某处购买了总金额为1156元的9种假药,其中包括金额为102元的美国伟哥、金额为14元的金伟哥、金额为25元的老中医、金额为155元的V8、金额为100元的黑倍王、金额为317元的金枪不倒、金额为302元的肾白金、金额为96元的艾力达、金额为45元的特效伟哥,并在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宽城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某店内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扣押的手机、假药等物证;2、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微信转账信息、青龙满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温某某、陆某某的证人证言;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瑞虎

二○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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