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任丘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印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马某某经山东一书商购进17余万元盗版图书,并销售了部分图书,其余图书被任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图书为盗版《现代汉语词典》1202册、盗版《古汉语常用字字典》5130册、盗版《牛津英汉双解词典》5100册、盗版《语文基础知识手册》46册,上述图书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鉴定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依据新出政(1992)815号文之规定,马某某销售盗版字典9056元,共获利5474元,尚未销售的盗版图书货值金额719937.47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任丘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019年度任出版字第001号)、马某某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是盗版图书的情况下,销售盗版图书获利5474元,尚未销售的盗版图书货值金额719937.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龙飞
检察官助理:韩孟春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