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兰州市七里河区松鹤园公墓区已报废的兰驼牌三轮农用车(车架号:LT95********)在该公墓区倾倒完垃圾返回时,车辆失控从该公墓区五区位置跌落至六区位置,造成车上搭乘的公墓区职工杨某某被摔伤,后经兰大二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的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订和解协议,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2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