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兰州市七里河区松鹤园公墓区已报废的兰驼牌三轮农用车(车架号:LT95********)在该公墓区倾倒完垃圾返回时,车辆失控从该公墓区五区位置跌落至六区位置,造成车上搭乘的公墓区职工杨某某被摔伤,后经兰大二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的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订和解协议,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2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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