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叉车司机,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叉车在新沂市**镇**村“旱厕改造”施工场地作业时,因观察疏忽,将在场地内施工的李某甲碾压致伤。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检察官助理:赵景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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