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0时30分许,在抚宁区骊景华庭小区南侧库房,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百世汇通快递货车卸货后正准备离开时,其驾驶的货车尾部刮到库房院内的一个铁架子,后铁架子将段某某挤到库房的门框上,致段某某腹部受伤,小肠缺血坏死部分切除。经鉴定,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呼气式酒精检测、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有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八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