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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8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21979********,回族,文盲,捕前系个体货车司机,住甘肃省**县**乡**村**号。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5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5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15年10月21日继续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屠宰场对面的马路边空地上倒车时不慎将躺卧在车下的一中年男子(身份不详)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死者为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肋骨多发性骨折、肺、肝破裂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兰州市城关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死亡证明、到案经过、车辆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蓉、朱睿

                                    2016年2月6日

附:1、案卷四册及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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