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C5****重型自卸货车运送土方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武某甲的鱼塘西侧倒车时,因对后方情况疏忽观察,将从车辆后方经过的范某某碾压致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武某乙、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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