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呼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庄**号,现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呼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黑N****6,载着被害人盛某某(男,殁年54岁)自十八站向黑河方向行驶。当行至正在施工中的331国道(S209省道)十八站至呼玛段时,二人明知该公路正在修建中,设有路障,为节省时间,违反规定在施工路段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31国道(S209省道)二道河子路段北侧三公里一处弯道即呼玛县兴华乡路段S209公路324KM+947M处,因车辆驾驶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导致车辆冲进道路南侧排水沟的南侧树林内。事故发生后,乘车人盛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盛某某为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肺、肝脏破裂急性失血死亡。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呼玛县公安局民警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医院**院区**病房**号房间内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车记录仪;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发生路段警示标志照片等;
3.证人焦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波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贰册、病历卷贰册、物证行车记录仪壹个、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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