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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装载机在蒙阴县**镇**村施工路段倒车过程中,明知存在视觉盲区仍未确保安全,致使装载机将后方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秦某某撞倒,致秦某某胸腹部多脏器破裂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装载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4054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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