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仪征市**园**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村**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微信名:小妹草药堂),约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得少量毒品大麻,并由对方从加拿大多伦多通过国际物流寄递的方式,将毒品走私入境。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微信名:小妹草药堂),约定以人民币1700余元的价格购得大麻约12g,并由对方从加拿大多伦多通过国际物流寄递的方式,将大麻走私入境。后公安机关至扬州市邗江区**路**号**产业园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查获其收取的快递包裹内可疑植物1袋。经检测,该袋可疑植物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被告人马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四氢大麻酚酸阳性。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检查、称重、取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走私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偰锦良
2020年5月5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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