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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106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8年7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起,已决犯马某乙、马某丙陆续委托许某甲团伙、刘某某团伙(另案处理)等水客团伙从香港走私手机入境,并在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明通数码城、远望数码城等电子市场租赁多个档口销售手机,马某乙等人先后雇请已决犯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吴某某及被告人马某甲(绰号“老伯仔”)等在档口接收、销售走私手机并记录账目。具体事实如下:

由马某乙、马某丙向香港手机供货商订购索尼牌全新手机,被告人马某甲通知已决犯郑某某前往香港供货商处领取手机,郑某某将手机拖运至中英街菜园角仓库交给已决犯蓝某某,蓝某某在仓库内将手机拆分成手机裸机和充电器、包装盒等配件,后由郑某某、蓝某某交给马某乙团伙指定的各水客团伙。已决犯许某甲从郑某某或蓝某某处接到手机裸机后,雇请水客将手机从中英街走私入境,并由已决犯许某乙、许某丙、韦某某健在中英街附近接收水客走私入境的手机,后将手机送至华强北电子市场交给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马某甲负责接收手机、登记入库、保管及配送至档口销售等。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负责将走私手机及其配件在华强北电子市场柜台进行销售并收取货款,走私账目由吴某某负责制作。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计核,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上述被告人马某甲所在的马某乙团伙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76476006.53元人民币。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甲主动到惠东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马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甲、同案人马某丁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证书、计税说明、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8年1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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