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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镇**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 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沙市区**供销社自己住房**楼开办麻将馆,为他人提供麻将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1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及29名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内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麻将桌8张、装“桌子钱”的塑料瓶11个和当天的抽头渔利382.5元,扣押涉案赌资共计1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扣押的赌资和赌具、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物票据复印件、身份材料、前科行政处罚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抓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政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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