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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赌博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住南宫市****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院批准,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app,并组建微信群,让群内的人也下载“****”app,自己通过使用房卡在“****”app房间内以“斗地主、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输赢结算后将红包发给马某某,马某某再将红包发给赢家,马某某通过收取进房费用的方式牟利,共获利6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马某某手机三部;2.书证:报、受案登记表、马某某购买“房卡”支付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马某某手机聊天记录及微信号;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福强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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