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朝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一次退回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开始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组织人员利用手机APP“乡乐棋牌朝阳麻将”进行赌博。马某某组建的名为“休闲娱乐群”的微信群内参与群内赌博人员22人。马某某每组织一局赌博消耗房卡8张,收取参赌人员每人2元的“桌费”,每局4人参赌。至案发马某某共计购买房卡172960张,剩余房卡1056张,共开设赌局21488场,获利十万余元。2019年12月3日马某某在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街**小区**单元**室的出租房内被朝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沈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朝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组织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铁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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