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贪污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三部刑诉〔2020〕227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江阴市**工程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住江阴市**街道**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江阴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拘留,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伙同江阴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经理助理吴某甲、承接**工程公司工程的江阴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屈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吴某甲负责施工管理的职务之便,以虚开工程发票的形式套取**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9月到2018年2月,屈某某承接**工程公司分包的新沟河延伸拓竣工程江阴影响水利设施赔建工程,在被告人马某某的授意下,由吴某甲负责对票据内容把关,屈某某通过虚开材料发票、单列燃油材料费用、虚增劳务工程量等方式,合计套取**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935万元,款项留存于屈某某处。

2.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屈某某承接**工程公司分包的界河五龙泾圩堤加固工程,经被告人马某某、吴某甲的同意,以将钢材、水泥管使用于其他工地及虚开劳务发票等方式套取**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万元,款项留存于屈某某处。

3. 2018年2月,屈某某承接**工程公司分包的江阴市青阳镇第二批防汛应急工程,经被告人马某某授意、吴某甲把关,屈某某通过*家公司开具围堰填筑拆除劳务发票的方式套取**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款项留存于屈某某处。

4. 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屈某某承接**工程公司分包的锡澄运河青阳段排涝泵站提标建设一期工程——豆腐浜排涝闸站,经被告人马某某授意、吴某甲把关,屈某某通过虚开钢筋材料发票、钢筋制作安装劳务发票、虚增土方填筑业务量、虚增临时混凝土道路场地挖除劳务量、将应列入资产的木方发票变更为模板发票、虚增模板制作安装劳务、虚增条石发票总价等方式套取**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8.4万元,款项留存于屈某某处。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监察委员会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工程款申请单、银行回单、代开劳务发票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同案犯吴某甲、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敏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