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宿州市**医院**科**员,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处**路**巷**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宿州市**医院**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新农合结算工作之便,通过掌握的患者个人信息,采取在宿州市**医院农合系统上伪造埇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结算单的方式,共伪造补偿结算单207张,套取中医院资金合计人民币365138.58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萧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萧县纪委监委进行谈话,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补偿结算单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前进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处**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马某某退赃款人民币360000元,现保管于萧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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