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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贪污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丹徒区****科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1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镇江市丹徒区**街道**社区**村开展拆迁工作,时任镇江市丹徒区**所工作人员的马某某担任**村部分房屋拆迁小组的负责人。在拆迁过程中,时任丹徒区**街道**社区干部孔某某和丹徒区**街道**社区**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向江某甲、程某某夫妇购买位于**社区**村的101.27平方米违建房屋,并通过杨某某(已故)以孔某某岳父戴某甲的名义办理了虚假建房手续。后孔某某找到马某某,要马某某将该房按照有证房的标准进行拆迁补偿。马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不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代表丹徒区**所按照有证房的补偿标准与戴某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测算了该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三人共同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27.998万元。收到该拆迁补偿款后,孔某某分得12.998万元,冯某某分得10万元,马某某分得5万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丹徒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马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案发经过,身份任职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拆迁安置资料、拆迁款支付凭证、银行账户明细、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冯某某、江某乙、程某某、戴某甲、糜某某、戴某乙、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与他人共同非法占有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桂林

检察官助理:李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5万元暂扣于丹徒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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