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2********,汉族,大专文化,系枣阳市**处**站**。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站**号,住枣阳市**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同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枣阳市将各乡镇、办事处的水利服务中心收归枣阳市水利局管理,组建基层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水管站”),为枣阳市水利局隶属管理的股级事业单位。

2013年6月,枣阳市水利局要求各基层水管站负责人明确各水管站上岗人员,并统一上报自愿继续上岗人员的书面申请和名单。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处水管站的***,在明知该水管站站职工薛某某、杨某某不能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向枣阳市水利局虚报薛某某、杨某某为在岗职工。枣阳市水利局因此确定薛某某、杨某某为**处水管站职工,并为二人办理了工资卡。马某某领回薛某某、杨某某的工资卡后放在自己手中,并领取财政发放给两人的工资。其中,马某某领取薛某某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工资共计79370元;领取杨某某2013年8月至2018年5月工资共计182011.9元,合计261381.9元。为薛某某缴纳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个人医保金1266.6元;为杨某某缴纳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个人医保金2511.6元,合计3778.2元。马某某领取财政发放薛某某、杨某某的工资共计257603.7元。

2019年8月8日,薛某某和马某某的亲属分别向枣阳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70000元、127663.7元,共计1976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层水管站建设工作纪要、马某某任职文件、枣阳市***站人员编制花名册、枣阳市***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薛某某、杨某某工资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雨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赃款现暂扣押于枣阳市监察委员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