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3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新泰市**党支部委员,住**村。因涉嫌贪污罪,2017年5月16日被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7月9日至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马某甲(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新泰市**党支部书记、委员、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审核、上报低保户过程中,采取将马某某上报为低保户的手段,骗取国家低保金13765元归马某某个人占有。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担任新泰市**党支部书记、委员等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履行公务过程中,采取上报低保户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张晶晶
2017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马某某涉案款13765元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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