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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号,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吸毒人员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联系其朋友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贩毒人员“纯牛奶”,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从吴某某处购买价值500元的****,后吴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500元转给贩毒人员“纯牛奶”,“纯牛奶”将毒品冰毒放在西安市灞桥区**路旁的男公厕进门第一个蹲便水箱下方,用手机将所放毒品位置及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又将放毒品位置及照片转发给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又将毒品位置及照片通过微信转****,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某某60****,被告人马某某从中获利100元。魏某某按照被告人马某某给其转发藏毒位置取到毒品后,将毒品带至被告人马某某家二楼客厅,和被告人马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

6、微信截图、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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