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队,现租住在桃源县**房。因犯抢夺罪,2005年8月2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16日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帮助邓某某(另案处理)向吸毒人员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共计重约0.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6日15时许,吸毒人员黎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00元。马某某随后联系邓某某,并将300元毒资转给邓某某。邓某某则安排肖某某(另案处理)将约0.2克冰毒放置在桃源县中医院门口广告牌下面,并将该地点告知马某某,马某某随即通知黎某某将毒品取走;
2.2020年2月9日凌晨1时许,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400元的冰毒,马某某收到毒资后再次转给邓某某,由邓某某指使他人(身份待查)将约0.3克冰毒放置在桃源县海悦酒店门前的电线杆铁片上。随后,马某某通知黎勇将毒品取走。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的贩卖毒品犯罪中,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马某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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