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6日被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在四川省广汉市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8次,合计115克,后马某某又向王某某、杨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销售冰毒合计61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1.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10克。
2.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10克。
3.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10克。
4.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10克。
5.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20克。
6.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约10克冰毒。
7.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西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25克。
8.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冰毒20克。
二、被告人马某某向王某某、杨某某、聂某某销售毒品的事实
1、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县向聂某某销售冰毒4次,合计30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聂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冰毒,后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至射洪县沱牌镇敬老院,将冰毒5克交予聂某某。
(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聂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冰毒,后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至射洪县沱牌镇医院,将冰毒10克交予聂某某。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聂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冰毒,当时王某某暂住于马某某位于青白江蜀青名苑小区租住房,马某某安排王某某下楼买酒之时,顺便将中华烟盒包装的冰毒5克交予聂某某。
(4)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聂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购买冰毒,后马某某安排王某某至聂某某位于青白江的租住房内,将冰毒10克交予聂某某,聂某某收到货后,以转账的方式向马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县向杨某某销售冰毒2次,合计16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县明星镇酒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冰毒1克。
(2)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销售冰毒15克。
3、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向王某某销售冰毒3次,合计15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射洪县沱牌镇,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冰毒5克,后王某某至聂某某位于沱牌镇的出租屋拿取该毒品。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射洪县沱牌镇医院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销售冰毒5克。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射洪县沱牌镇,向王某某销售冰毒5克,后王某某至聂某某处拿取该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聂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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