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3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五华区海源中路**小区大门外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毒品可疑物“小马”净重8.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于2019年9月8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等;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可疑物提取、扣押、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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