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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巷**号。1990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太原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4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20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10月23 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微信昵称“**”)非法获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制品)后进行贩卖。

2019年9月28日,吸毒人员闫某某(微信昵称**)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马某某转账人民币6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村附近将毒品“冰毒”(约0.7克)交付给吸毒人员闫某某。

2019年10月7日,吸毒人员闫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马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村附近将毒品“冰毒”交付给吸毒人员闫某某。

2019年10月23日,吸毒人员杜某某(微信昵称“**”)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并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7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太原市晋源区**街附近将毒品“冰毒”(约0.6克)交付给吸毒人员杜某某。   

2019年10月23日,吸毒人员赫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并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购买毒品,后被告人马某某按约定将“冰毒”(约0.7克)藏于太原市晋源区**路**街加油站附近,吸毒人员赫某某根据被告人马某某向其发送的微信视频找到并取走了购买的毒品。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静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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