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3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编号53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楚雄市人,家住云南省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0年4月13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30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2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4时4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楚雄市**路悦兴小吃路边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一个用塑料密封袋包裹的海洛因零包后,被楚雄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称量,被告人马某某贩卖的海洛因零包嫌疑物1个净重0.44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提取毒品记录、称量记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马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卷宗共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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